婚姻關系中涉著作權利益分配僅為著作權收益共有的現行規(guī)定,將著作權完全交由創(chuàng)作方配偶取得和支配,導致了實質上的不公平。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和學界對著作權的人身性、專有性等特性存在謬誤、制度考量上重視效率而忽視公平等。然而,著作權作為著作權收益之源泉,其權利本身基于婚姻關系產生共有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婚姻制度的內在原理、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可分離的特性、著作權的財產權屬性、著作權多樣化的共有類型以及財產平等保護理念等角度,都為基于婚姻關系產生著作權共有提供了有力證成。此外,通過合理設置著作權共有的行使和分配規(guī)則,如引入著作權信托制度,可緩解因權利主體增加導致的決策困難等問題,提高著作權轉化效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