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在以地方區劃條例為主導的規劃體系弊端凸顯的背景下興起的,意在對于城市發展進行宏觀、長期的謀劃、克服狹隘的地方主義思維,并通過與區劃相聯系的方式間接引導和約束用地開發行為,主要有“規劃相符論”和“規劃因素論”兩種制度模式。我國規劃法律制度對于城市總體規劃作出了“強制性內容”與“非強制性內容”的二元劃分,與美國經驗有一定相似性,但是聯系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制度仍有待精細化以期將總體規劃落到實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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